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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与告知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取证前告知

本页为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含身份要素从严保护专章)与取证前告知的对外展示文本。

目录
第一部分 用户协议 第二部分 隐私政策 第三部分 取证前告知
版本 V1.2.1(2026-10-12,修订「保存期限」告知事项:明确按年服务期、到期提示与宽限期处置规则,并区分公证档案法定保管期限) | 此前 V1.2(2026-10-10):在 V1.0 定稿稿 2026-09-20 基础上增补「身份要素从严保护专章」「撤回同意与删除(分层留存)」「取证前告知」,删去费用条款并重新编号 | 法条引用基准:《渝北公证处电子存证平台-法条核证记录表》(P0-20260920 + P1/P2-20261010)
生效说明:本协议于平台正式投用(解除演示免责)时生效;演示/试运行期间,本页作为信息告知与授权文本对外展示,存证数据不具法定效力。生效前须经重庆市渝北公证处与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章确认。

第一部分 用户协议

甲方:存证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下称「您」)
乙方(平台运营方):重庆市渝北公证处 × 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建,下称「平台」)

第一条 平台性质与服务范围

  1. 平台为公证处主导的电子数据存证辅助服务平台,提供:存证申请与数据固定、公证审批出证、存证验证与公开核验、文件保管(如开通)。
  2. 平台效力口径:平台区块链存证固定 < 存证证明 < 保全公证书,效力逐级递增;平台不承诺任何「法院直接采信」「免质证」效果,相关证明力由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
  3. 平台受理连接点依《公证法》第25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13、14条确定;本平台服务由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在法定执业区域内办理公证事项。

第二条 您的义务(申请人)

  1. 如实说明与提交:依《公证法》第27条,您应向平台及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公证法》第31条不予办理,且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2. 权利担保:您保证对存证数据享有合法权利或已获合法授权;不得提交违法信息内容(依《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口径)。
  3. 真实身份:依《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及平台规则,您应完成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自然人姓名及证件要素/法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拒绝认证的,平台不得为您提供服务。

第三条 代办与代理

  1. 您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允许代理的事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应当由您本人亲自申办。
  2.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您签名或盖章(《民法典》第165条);代理人以您名义实施的行为,依《民法典》第162条对您发生效力。

第四条 数据固定与上链

  1. 您提交存证后,平台对数据计算 SM3 摘要并完成技术固定;按服务方案将【摘要+存证标识码+时间摘要】锚定至区块链(一期为腾讯云「至信链」),原始文件内容不上链。
  2. 您知悉并同意:区块链锚定仅为技术固定手段,其证明力认定适用《电子签名法》第7、8条关于数据电文证据的审查规则。

第五条 审批与出证

  1. 存证不等于公证:公证事项须经公证员依《公证法》第28条逐项审查(身份资格、文书要件、材料真实性、事项真实性),并履行逐项确认程序后出具相应文书;平台禁用任何「一键出证」机制。
  2. 公证员依《公证法》第31条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已收取费用的处理按届时公示的收费规则执行。

第六条 服务变更、中断与免责

  1. 因不可抗力、链服务方故障、系统维护导致服务中断的,平台将及时公告并恢复;因前述原因导致上链延迟的,以最终上链回执时间为准。
  2. 平台仅对技术固定与流程管理承担责任;对存证数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不作出担保。
  3. 【试运行条款】试运行期间平台可能调整功能与流程,重大调整提前公告。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1. 您违法提交数据、滥用服务的,平台有权中止/终止服务并留存记录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口径)。
  2.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生效与更新

本协议自您在线点击确认或实际使用平台服务时生效;重大变更提前7日在平台公告。协议版本与历史版本在平台留档可查。

第二部分 隐私政策

处理者: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与数据处理)与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公证业务办理),共同履行各自环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

一、我们处理的信息(最小必要,依 PIPL 第6条)

  1. 身份要素: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与号码(加密存储,展示时脱敏);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于真实身份认证(《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与公证审查(《公证法》第28条)。
  2. 存证数据:您主动提交的文件/网页/文本内容及其 SM3 摘要。摘要与标识码用于上链固定;原始内容仅用于公证审查与您本人调取。
  3. 日志与安全信息:IP(限频与安全审计)、操作日志、审计记录(保留不少于六个月,依《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
  4. 不收集:与存证目的无关的通讯录、位置、生物识别等信息(演示版与正式版均不采集)。

二、处理目的与合法性基础(PIPL 第13条)

  1. 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服务合同所必需——存证固定、验证、出证流程(第13条第1款第(二)项);
  2. 取得您的同意——非合同必需的可选功能(第13条第1款第(一)项);
  3. 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公证审查、身份认证、记录留存(第13条第1款第(三)项)。

三、告知事项(PIPL 第17条)

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信息种类、保存期限、您行使权利的程序,均在本政策及各功能页面的收集提示中明示。其中保存期限如下:

  1. 存证数据:正式投用后,按您所购买服务方案约定的服务期保存(按年计,到期可续期);试运行/演示期间不收取证物保存费,证物不作自动删除、长期保留。服务期届满前 30 日,平台向您提示续期;届满后提供 30 日宽限期,宽限期内您仍可查看与导出;宽限期满仍未续期的,平台停止该证物原件的查看与下载,仅保留公开核验能力与存证记录(完整性哈希长期保留),续期后即恢复。平台不承诺终生或永久保存。
  2. 公证档案:已出证并归入公证档案的电子档案,依《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司发〔2025〕1号)由公证机构按法定保管期限(10 年/30 年/永久)保管,不适用前项服务期规则。
  3. 日志与安全信息:保留不少于 6 个月。

四、共享与对外提供

  1. 公证处:为办理公证事项,您提交的材料与身份要素将向承办公证员出示(服务必需);
  2. 腾讯云「至信链」(链服务方):仅上链摘要+标识码+时间摘要,不含原始文件与完整身份要素;
  3. 可信时间戳服务方(如 CFCA):仅提交数据摘要;
  4. 除上述及法律法规要求外,我们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重大共享安排变更前,将依 PIPL 第55条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留存记录(不少于3年)。

五、身份要素的从严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平台从严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处理身份要素。

  1. 处理范围: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组织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手机号等。
  2. 单独同意(PIPL 第29条):处理上述信息须取得您的单独同意;该同意独立于本政策其他告知,须您单独勾选作出,不得与其他事项合并勾选。
  3. 处理必要性(PIPL 第30条):依《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平台须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否则不得提供服务;依《公证法》第28条、《公证程序规则》第25条,公证机构须审查当事人身份并记录附卷。身份核验系提供存证与出证服务的必要前提,超出该目的的身份处理平台不予实施。
  4. 对个人权益的影响(PIPL 第30条):身份要素属可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可能对您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平台已采取加密存储(AES-256-GCM)、访问分级、脱敏展示、操作留痕等严格保护措施,并将处理限于身份认证、存证归属追溯与出证核验之目的;未经您单独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为办理公证所必需的除外)。

六、安全措施(PIPL 第51条对应)

  1. 去标识化:展示环节对姓名/信用代码遮蔽处理;上链内容为摘要(不可逆推原文);
  2. 访问控制:公证员端独立会话令牌+口令哈希存储(scrypt);管理端口令+操作留痕到个人;
  3. 加密存储:身份要素以 AES-256-GCM 加密落盘,密钥由环境变量单独配置、与业务数据分离;
  4. 传输加密:全站 HTTPS;安全响应头+CSP;
  5. 审计与备份:操作审计按日滚动留存不少于6个月;数据每日备份;
  6. 应急预案: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依 PIPL 第51条第(五)项、《网络安全法》第25条);发生或可能发生泄露、篡改、丢失的,依 PIPL 第57条立即补救并通知。

七、您的权利(PIPL 第四章)

您享有知情、决定、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撤回同意、注销账号及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行权渠道:平台「账号与实名认证」页(撤回同意/注销)或平台对外联系邮箱;平台将在15个工作日内响应,拒绝行权的将说明理由(PIPL 第50条)。公证卷宗的利用依《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司发〔2025〕1号)程序办理。

八、撤回同意与删除

  1. 撤回同意(PIPL 第15条):您可在「账号与实名认证」页撤回身份要素处理同意。撤回后,平台停止基于该同意进行的处理;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撤回后您将无法继续使用需实名的存证服务。
  2. 删除(PIPL 第47条):符合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平台删除相应个人信息或作去标识化处理,您亦有权请求删除。但依该条末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平台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不予删除。
  3. 依法留存的范围与利用:依前项不予删除的信息包括——已上链的存证记录(区块链不可删改)、依法需保存的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以及已出证并归档的公证案卷材料。涉及公证的案卷依《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司发〔2025〕1号)归档保存,其中保全证据类的保管期限为三十年;当事人可依该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查阅、复制。撤回同意不影响公证机构依法归档与保管义务。

九、未成年人保护

平台服务面向民事主体存证需求,不面向未成年人单独提供服务;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办理的,按本协议第三条代理规则执行。

十、政策更新

本政策重大变更提前7日公告并经显著提示;历史版本留档可查。生效版本以您使用服务时页面展示为准。

第三部分 取证前告知

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告知事项。行业规范该文件性质为中国公证协会行业规范,非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

  1. 平台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您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2. 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如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3. 您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4. 效力口径:平台区块链存证固定 < 存证证明 < 保全公证书;是否采信由裁判机关依法审查认定,平台不作「免质证」「必然采信」承诺。
高风险取证引导:涉及重大诉讼预期、对方身份难以确认或线下现场取证的,建议先转公证处指导流程办理(现场/在线指导),以降低事后证据被质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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